李鍌 (原文連結) 一、「繁體字」與「正體字」的差異 (一)中國文字自古以來即稱為正體字,並無「繁體字」之名。 (二)「繁體字」是大陸自1956年公布「漢字簡化方案」以後,將未經簡化的漢字,統稱為「繁體字」。 (三)把所有未經簡化的正體字,統稱為「繁體字」,這是把「正體字」污名化,給人一種錯覺,認為正體字都是繁的、難寫的,簡化字才是好寫的,容易學的。 (四)1986年為便於群眾使用規範的「簡化字」而公布的「簡化字總表」,總共只有2235字,按理說,所謂「繁體字」應是指與2235個簡體字對應的正體字而言,而今卻將所有的正體字統稱為「繁體字」,這是不合理、也不合邏輯的事。其實正體字的形體本來即是如此,並無繁簡之分。 (五)為免落入陷阱,政府應該大力導正,稱為「正體字」。 二、「正體字」與「簡化字」的比較 (一)「正體字」是針對「異體字」而言,所謂「異體字」,包括古字、訛字、別字、草書、民間俗體字,以及大陸的簡化字。 (二)所有「正體字」,其字構大都符合六書造字的原理,是中華民族文化遺產之一。 (三)「正體字」具備有中國文字形、音、義三者俱備的特色。 (四)學習「正體字」,可以自由閱讀古籍,不與歷史文化脫節。 (五)大陸簡化字2235字中,有1753字是偏旁簡化而衍生,另有14個簡化偏旁用字,真正獨立的簡化字不過482字,其中有四分之三是採自民國24年教育部所公布的「簡體字」324字,大體是古字、草書,以及宋元以來的俗體字,現在臺灣民間有些還在使用中。 (六)簡化字最大的問題,在於自創新字,「一對多」的同音兼代,或撮取部分部件,或以起首部件,或簡省部分部件,凡此皆不合六書造字原理,紊亂漢字系統。 (七)學習「簡化字」,是剝奪學習者自由閱讀古籍的權益,而與歷史文化脫節。 (八)學習「正體字」可輕易閱讀簡化字書籍;學習「簡化字」則必須再學習一套正體字方可閱讀,此違反學習的經濟法則。 三、「俗體字」與「標準字」的差異 (一)「俗體字」是民間各行業自創的文字,但求書寫方便,不管其字構是否合乎六書造字原則,與典籍上的「正體字」有別。包括前面所說的,有古字、別字、訛字、草書轉化字、簡體字等。 (二)「標準字」是指教育部於民國71年所公布的「常用國字標準字體表」以及後來繼續完成可供印刷用的「楷書標準字體母稿」、「宋體標準字體母稿」等。 (三)「標準字體」的研訂,有一定的原則: 1.字形有數體而音義無別的,取一字為正體之標準,其他為異體。其選取原則: (1)取最通用的。 (2)取最合於初形本義的。 (3)數體皆合初形本義的: 1)取筆畫最簡單的。 2)取使用最廣的。 2.字有多體,其義古通今異的,並收。如:「間」與「閒」,古別今同的,亦予並收,如:「証」與「證」。 3.字的寫法,無關筆畫繁簡的,力求合於造字原理。如:「吞」不作「呑」,「闊」不作「濶」。 4.凡字的偏旁古今混的,予以區別,如「月」與「」(肉)。 5.凡字偏旁筆畫近似而易混的,亦予以區別,如:「」(甜、舔),「舌」(話、括);「壬」(任、妊),「」(廷、呈)。 (四)「標準字」是書刊用字、教學用字、資訊用字,使文字能標準化、統一化,要求嚴格。 (五)「俗體字」是用於書寫,無嚴格規範,教學時不宜使用。 (六)教學時一定要求標準化,一般書寫無需多作要求。 四、適合現階段推行正體字之工作項目 (一)堅定推行正體字政策,不必隨大陸簡化字起舞。 (二)「識正寫簡」可以並行不背。 (三)多作宣揚,導正社會之觀念。 (四)對外漢語教學,可參酌情形,在教導正體字時,不妨順便認識「簡化字」,最好能加以批判。 (五)加強對外漢語教學之師資培訓,使確切認識正簡之優劣。 (六)規範電子媒體字幕應使用標準正體字。 (七)應建請教育部定期檢討「國字常用字表」,調整常用字,使配合時代脈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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