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士哲 (原文連結)

這個問題讓我感到相當疑惑:護家盟的人為何口口聲聲把尊重掛在嘴上,大言不慚的宣稱他們對同志充滿善意?當然可以說這只是一種討好的話術,是偽善的面具。但我認為其中肯定有很多人不是這麼想,如同我的諮商老師一樣,他們反而認為:對同志表達善意,與公平的對待他們,是兩碼子事。

我們與他們的差別不在於對「歧視」的定義,而在於對「倫理關係」的想像。現代社會中的倫理關係已經被「尊重」宰制了。然而,尊重卻已失去了「以他人為目的」的內涵。我曾把這種失去內涵的禮貌稱為「形式主義的禮貌」,並論證這種禮貌將造成對溝通的妨礙(請見<禮貌哲學>)。無內涵的尊重是形式主義禮貌的具體實現,它為倫理關係劃定了兩種界線:一方面指出我們有義務尊重他人,一方面卻又指出我們對他人的義務僅僅止於尊重他。正因為如此,我們必須好好注意用詞,語氣,態度,以滿足「尊重」的要求,這樣就夠了。當然,用優美的言詞語氣態度(最好是帶捲舌音的北京話)說出:「同性戀是不自然的」,也在此限以內。

尊重是最廉價的義務,廉價到在承擔它時彷彿什麼都沒有負起。義務對人有一種逼迫性,一個人感到有義務去做一件事,是感到「不得不如此」。這種「不得不」關係到對自我價值的認定,無法盡義務不只是倫理關係的破壞,也是自我價值的瓦解:無地自容。盡義務是一種矛盾的狀態,是在不得不的順從中展現主體的自主性。尊重卻輕飄飄的,用膚淺的方式為「體面」奮鬥。尊重不是承擔而是逃避,逃避在關係中必然存在的危機:把自我開放到風險之中,而這正是義務帶給我們的。如果義務是開放,尊重就是封閉,透過斷絕衝突的可能性,尊重說了千言萬語,卻等於無所透露。尊重是一種關係霸權,靠著體面把獨斷的主張隱瞞起來,而獨斷無非就是無條件的要求他人順從。

尊重是如此奇怪的一種義務:當我遵守的同時,我就已經逼迫他人屈從。與其說是對我自己的義務,不如說是對他人的封建律法:我已對你尊重,你須對我服從。想想那句多數決的名言吧:「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尊重不只是對溝通的妨礙,而是從根柢來說就反對溝通(除非你覺得宣告聖旨是一種溝通)。

尊重與義務,形式與實質,輕與重,律人與律己。天平傾往一側,另一側就越來越遠,以致最終再也無法相信,存在著其他可能。

後記:

轉貼這篇文章,不僅是因為這次因為多元成家法案所帶來的爭議,而是我認為,這種虛偽的尊重基本上是台灣公共輿論的常態,為了政治正確,很多文章在遣詞上盡可能委婉,內容卻還是歧視與偏見。這類話術平常不太容易察覺,但在這次的爭議中,忽地變得十分鮮明。而且這種話術,與其說是迷惑別人,不如說是在自我安慰,認為自己已經盡到「尊重」的責任,從而可以繼續保持固有的歧視與偏見。比如我在「台灣守護家庭官方網站」看到這段:

...同性戀者不是我們的敵人,若站在他們的角度想一想,當被別人用歧視的眼光及不尊重的態度對待時,同性戀者心裏有許多的傷害及憤怒,反對的朋友們必須先同理這種感覺,同性戀者不是我們的敵人,也請不要批評謾罵他們,我們必須尊重他們,我們要反對的是"法案",也反對在背後推動這個運動的勢力及團體(底下簡稱同運團體,同運團體和同性戀者不一樣,同運團體裏的人不一定是同性戀者)...

這段話基本上是一堆詭辯之詞,他們說了一堆前提,彷彿是對事不對人,但他們卻不斷攻訐法案,乃至於同性戀團體,甚至說「同運團體裡的人不一定是同性戀者」,不是同性戀,那就是異性戀囉?難道他們連「支持同性戀權益的異性戀者」都一起反對嗎?他們避開所有可能直接罵到同性戀的詞彙,卻在出自己的訴求上迂迴的否定他們,這就是他們所謂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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