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廷傑,南傳上座部佛教概論,2001

第六節 現代緬甸佛教

從公元一九四八年一月四日緬甸脫離英聯邦宣告獨立起,緬甸進入現代史時期。由於英、日帝國主義殘酷的民族壓迫,殖民地時期的緬甸佛教收到很大的削弱,現代社會中的緬甸政府,特別是以吳努為首的緬甸政府,對於復興佛教做了大量工作。

吳努是個虔誠的佛教徒,他的理想是再緬甸建立一個佛教的「社會主義國家」。在他執政期間,修復了六萬個塔。吳努原為仰光大學的學生,此時他就表現出對宗教的虔誠性,每週都要帶一群學生到佛寺去掃祭壇,每天唸經並向群眾宣揚佛教教義。當然,吳努復興佛教決不僅僅是由於他是一個虔誠的居士。一九四八年七月他的政權受到人民起義威脅的時候,他就到一個佛像前去敲喪鐘,並祈禱在他執政期期間永遠不要發生這樣的事件。他雖然是一個結婚的人了,但他發誓從此之後一直到死都要過禁慾主義生活。公元一九五八年十月,吳努披上和尚的黃色袈裟到寺廟裡度過一週,他一生中曾七次出家當和尚,公元一九六○年大選以前,他為了取得占緬甸人口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佛教徒的支持,爭取大選的勝利,當了七週和尚,這是他出家當和尚時間最長的一次。

吳努政府為了復興佛教,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為了按照戒律解決比丘之間的紛爭,緬甸聯邦政府於公元一九四八年頒布了宗教法庭法令,並在全國設立宗教法庭。法令規定,比丘間的紛爭不由普通法庭解決,而由宗教法庭解決。法庭分三級:縣市級宗教法庭、區域宗教法庭、聯邦宗教法庭。縣市級宗教法庭由縣市內比丘選舉合乎法令規定的通達戒律的比丘組成。區級法庭由區內比丘選出通達戒律的比丘和講師比丘各四人組成,每個縣法庭派遣二位代表協助區法庭的比丘。聯邦法庭分設在上緬甸的曼德勒和下緬甸的仰光二市,從全國比丘中選出通達戒律的比丘和講師比丘各九人組成。宗教法庭只處理民事性質的案件。如果比丘犯了刑事案,先開除僧籍,然後由普通法庭處理。宗教法庭的設立加強了佛教的威嚴。

在吳千吞的建議之下,吳努政府於公元一九五○年建立了「佛陀教義委員會」(Buddhaśāsana Council),這個組織包括各派佛教徒的代表,它的職責有下列三點:對各個佛教組織起指導作用;為佛教實踐下堅實的基礎;保衛佛教,免受其他意識形態的攻擊。不久之後又成立了更大的佛教組織「聯邦佛陀教義執行委員會」。包括宗教事務部長和由聯邦主席指定的九名法師及二十七名俗人組成,其成員包括執行委員會的所有委員和各邦各縣的「佛陀教義事務部」的地方代表。其職權如下:它單獨和其他佛教組織合作。在國內外宣揚佛陀教義;為了弘揚佛教,向緬甸聯邦內外派遣法使,建立傳教機構;為了宣揚佛教教義,進行口試和筆試;為了弘揚佛教教義而努力工作。該組織的其他五項目的是:弘揚佛教文化、宣揚佛教徒的團結、宣揚佛的正法、宣揚全人類的幸福與和平。緬甸還成立了「佛教宣講會」,向邊界地區進行傳教活動。為了傳播佛教,全國建立了一百二十二個傳教學校。公元一九五三年十月在和平塔建立了法使學院。

公元一九五○年,緬甸聯邦國會通過「巴利大學和法師方案」。根據法案規定,設立一個由各巴利學院代表所組成的委員會管理一切有關巴利大學考試的事務。凡經過高等考試及個的人要參加巴利大學考試,巴利大學考試及格者得「法師」學位。能背誦全部三藏並能透徹解說精義的,由政府授予三藏法師學位,這是緬甸佛教的最高學位。

公元一九五二年,緬甸聯邦政府通過了「巴利教育委員會方案」。緬甸歷來就有巴利考試,在英國統治時代,曾被停止十年之久,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又被停止。公元一九五二年頒布「巴利教育委員會方案」以後,才恢復了巴利考試制度。根據方案規定,由十五位比丘和十九位居士組成巴利教育委員會。巴利考試由該會負責主持。巴利考試分出、中、高三級,高等巴利考試及格者可以參加巴利大學考試。

緬甸政府還贈與行解兼優大長老以「大智者」稱號,至公元一九六○年底,全國受此稱號的有七十餘人。還有斯里蘭卡的佛授(Buddhadatta)大長老、柬埔寨的僧王摩訶須曼達諦拔提(Saṅgharāja Mahāsumedhadhipati)和泰國的維摩羅達摩(Vimaladhamma)大長老。緬甸政府贈與戒齡學德俱尊的大長老的最高稱號是「無上法幢大國師」。全國受此稱號的有三人,即摩梭因大長老、善根大長老和拔各固大長老。

從公元一九五四年五月到一九五六年五月,在吳努的主持下,在緬甸舉行了第六次佛教結集,這是緬甸向全世界傳播上座部佛教的突出事件,吳努對此非常重視。參加這是結集的國家有緬甸、斯里蘭卡、寮國、柬埔寨、越南、印度、泰國、巴基斯坦、尼泊爾、不丹等十個國家,舉行這次結集的目的有二:一是為了淨化經典,二是為了加強緬甸和世界各國的聯繫,以便於向國外傳播上座部佛教。

此次結集在和平塔的石窟裡舉行,這個石窟能容納參加結集的二千五百比丘和四、五千信眾。在這裡存放著很多巴利文佛經,這些佛經是與斯里蘭卡、泰國、柬埔寨和英國巴利聖典協會編纂的巴利佛經對照後而修訂的。

在舉行第六次結集之前,吳努曾召集善法派、瑞經派、門派的十七位法師開會,使三派互相諒解。會議期間,把緬甸的一千一百二十九個大長老分散到一百一十六個會場工作,核對和重新編輯巴利聖典。把一百八十五個錫蘭和尚分成三十七個組,編同樣的典籍,最後由緬甸、斯里蘭卡和泰國的大長老核對定稿。

兩年期間共進行了五次集會。第一次集會完成了律藏五本書,每本二千二百六十頁。第二次集會由緬甸國師任主席,第三次集會由柬埔寨和寮國兩國長老主持,並由兩國王子和緬甸總統分別致詞。當時正在緬甸進行友好訪問的中國佛教代表團應邀出席了公元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的會議。出席的人,除參加結集的二千五百位比丘外,還有緬甸總統吳巴宇、總理吳努、聯邦佛教總會會長吳敦以及其他高級官員,外賓應邀出席本次會議的還有各國駐緬大使。會議期間,由緬甸的蘇巴納和普卡迦兩位法師高聲朗誦在修纂佛經中的疑難問題。第四次集會由泰國國師主持,第五次集會由斯里蘭卡暹羅宗首領摩爾伐德(Malwatte)主持。

由此可見,第六次結集是由斯里蘭卡、緬甸、泰國、寮國、柬埔寨這五個上座部佛教國家任領導,在佛陀涅盤二千五百週年紀念日的公元一九六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結束,前後共進行了兩年時間。政府為了紀念這次結集,決定減刑大赦,發行特種紀念郵票,出售紀念車票和機票,並發布屠宰業者休業四天的命令。當時有二千六百六十八名青年集體出了家。

在吳努執政期間,復興佛教的另一個重大措施是宣部佛教為緬甸的國教。公元一九四七年,吳巴巧等人曾建議把佛教定為國教,但由於當時緬甸還沒有取得獨立,這一願望未能實現,在公元一九五四年至一九五六年舉行第六次佛教結集之後,「青年僧侶聯合會」等三個佛教組織開會,一致通過決議把佛教定為國教。吳努表示,他個人和他的政黨都很希望把佛教定為國教,但他又害怕在國際上受到非佛國家的反對,在國內和政府內受到非佛教徒的反對,所以他決定,這一建議暫時還不能實施,但他表示要為實現這一目標而努力。吳努認為,應當首先讓人們知道,把佛教定為國教並不影響伊斯蘭教、基督教、印度教和精靈崇拜等教派的宗教信仰自由。

公元一九五八年九月,吳努被迫辭職,奈溫上台,吳努政府想把佛教定為國教這一措施也被擱置起來。奈溫上台之前,「佛教民主黨」產生,這個黨由九名老練的政治家組成,它的二十三條綱領的第一條就是要把佛教定為國教。

在奈溫政府執政期間的公元一九五九年三月,「緬甸聯邦首席僧侶聯會」通過決議,熱切希望把佛教定為國教,參加這個組織年會的大約有來自緬甸各地的一千名代表,這個組織在僧侶中之間有著重要影響。「促使佛教為國教委員會」為了把佛教定為國教,舉行了多次會議,印發了很多小冊子。其觀點與吳努的聯邦黨一致。

公元一九六○年的大選期間,吳努在其演說中表示出於對佛教的極度虔誠。聯邦黨的投票箱是佛教傳統的深黃顏色,票箱正中有吳努的巨幅畫像。吳努經常過佛教僧侶的乞食生活,經常訪問塔四,並參加佛教組織的慶祝活動。在競選期間,他穿上黃色袈裟到寺廟裡當了六週和尚。在他的競選聲明中並沒說把佛教定為國教,但他暗中通知「青年僧侶聯合會」,如果他的黨競選勝利,將規定佛教為國教。

支持吳努的佛教組織「青年僧侶聯合會」出版了一本題為《國教─試金石》的小冊子,自由同盟就攻擊聯邦黨利用佛教作為政治權力的試金石。聯邦黨反過來攻擊自由同盟的首領吳巴瑞和吳覺迎是毫無道德標準的無神論者。這兩個人急忙辯解,極力顯示自己是虔誠的佛教徒,還到寺廟裡去過宗教生活,他們還向「首席僧侶聯合會」的法師們表示,如果他們的黨取得競選勝利,他們將滿足佛教徒的一切要求。

經過三天討論以後,自由同盟發表了一個十一頁的聲明,同意把佛教定為國教,並表示要對佛教僧侶以物質支持,支持佛教教育,支持佛教徒在山區和邊疆地區的傳教活動。

佛教僧侶對競選活動十分關注,對於競選活動起著重要影響。在公元一九五九年十一月和十二月期間,正當競選活動激烈進行的時候,曼德勒的佛教僧侶們毆打和驅逐他們不喜歡的參加競選的候選人,他們走門串戶為他們所喜歡的競選候選人作宣傳。只有一個佛教組織「僧伽前線」支持以奈溫為首的自由同盟,其餘絕大多數的佛教組織都支持以吳努為首的聯邦黨。這次競選於公元一九六○年二月七日結束。以吳努為首的聯邦黨及其盟友取得一百六十八個席位,成為此次競選的優勝者。

公元一九六○年四月四日,在吳努的主持下,召開了第一次內閣會議,為了實現把佛教定為國教的目標,吳努指示成立「國教諮詢委員會」,由十八名法師和十七名居士組成,主席是吳登貌,副主席是高級法官吳千吞。這個組織的任務是幫助政府立法和制定宗教政策,幫助政府逐步把佛教定為國教及其以後的具體措施。

公元一九六○年八月一日,緬甸聯邦政府正式宣佈佛教為國教,還採取一系列的措施:政府將於下列三個方面發展和支持佛教,學習佛陀的教誨;實踐佛教的教誨,以達到正覺;尊重佛、法、僧三寶,保護三寶,使之免於語言、文字及其他手段的任何危害。

除此之外,政府將出版巴利三藏,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聽取國師的見聞和意見,商討如何貫徹執行國師的意見,政府還對修復舊塔和寺廟給以資助,還要根據戒律規定,在全國各地建立佛教醫院。政府還規定了「國教進級方案」,方案規定,要在所有的國辦學校裡,對佛教徒學生進行佛經教育,優秀學生將升入大學或學院。政府通過「佛教僧團會議」或其他國家代行機構對學生進行考核。在佛教節日期間,國家廣播系統要播送佛教節目,機關學校都要放假,商店、飯館和旅館等都停止營業。對在押犯人也要開佛經課,所有的國家圖書館,都要配備全套的巴利文三藏和注釋文章,一切國辦學校都要開巴利文課,入學考試及選拔弘法師都要進行巴利文考試。

把佛教規定為國教後,聯邦主席的首要任務是:在祠堂或聯邦政府大廈裡掛釋迦牟尼佛像。要在所有的學校裡,讓佛教徒學生和教師都尊重佛陀,背誦他的經典,聽從他的教誨。緬甸政府於公元一九六○年三月與「緬甸民族主義黨」開會決定:總統、總理和聯邦政府的主要官員都應該是佛教徒,次要官員可以是非佛教徒。

公元一九六二年三月,國防軍參謀長奈溫發動軍事政變,推翻了吳努在緬甸的統治地位,成立了以奈溫為首的革命委員會。奈溫政府對於宗教的方針政策規定了兩條基本原則:1. 把宗教和政治分開,政府要像關心世俗事務一樣關心宗教事務;2. 政府將制止有害當前政治的宗教活動。以奈溫為首的革命委員會不像吳努政府那樣扶植佛教僧團勢力,所以他與僧團的關係也不像吳努政府時那樣融洽,彼此之間常有矛盾產生。奈溫政府一貫推行宗教與政治分離的政策,停止執行佛教國教化的規定。公元一九六五年一月十八日,奈溫發布命令:撤銷吳努政府原來制定的關於加強和淨化僧團的幾個方案:即公元一九四九年所制定的宗教法庭法令,公元一九五○年國會通過的「巴利大學和法師方案」,公元一九五二年頒布的「巴利教育委員會法案」。奈溫宗教事務部發表聲明說,所以要撤銷這些法案,是因為他們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但聲明說,在審理原來宗教法庭所接受的案件時,要適當考慮僧團的意見,並充分考慮僧團關於加強巴利聖典學識的意見。

緬甸全國有寺院二萬餘所,修禪處一百五十餘所。緬甸佛教以塔寺聞名,塔多於廟,在蒲甘一地,現在上保存了五千座佛塔,在曼德勒有一千座佛塔。仰光的大金塔、蒲甘的阿難陀塔是世界聞名的偉大佛教建築。塔是藏供佛的舍利、髮及其他遺物的,廟是供奉佛像的,寺是專門供給僧侶安住的處所。

根據緬甸的習俗,男子在結婚之前,必須出家一次,才能取得「成人」的資格。不然,在社會上就要受到歧視,甚至找不到配偶。不過,出家時間長短不拘,一星期還俗也可以。只做沙彌,不受比丘戒也行。因此,緬甸人出家的風氣極其普遍。

緬甸佛教,屬南傳上座部。僧團是在戒令最高的比丘名叫「得屋」(及寺主的意思)的主持下,下設三人,分管寺務。1. 伙食僧。緬甸比丘經常有人請到寺處去應供,也有在寺內備辦飯菜供養的。沒有受請的比丘(多半是戒齡比較輕的)就出去托缽行化,一個人行乞可供三人食。托缽回來,即由伙食僧按照人數,分配停妥,然後就開梆集眾進食。吃飯時,席地而坐,以右手大指、無名指、中指取抓飯菜。吃飯前後,備有罐水洗手,食前作觀想與中國僧人同,比丘不與沙彌、俗人同坐而食。2. 學習僧。緬甸佛寺中一般都住著十二歲左右的兒童,有的受過沙彌戒,也有的沒受過沙彌戒。這些兒童一面幫寺僧做事,最重要的是比丘吃飯,一定要未受大戒者授與,兒童是比丘吃飯的受與人。除此之外,還要在寺內學習。學習僧除教育兒童外,對新受大戒的比丘也要幫助學習。3. 監事僧。觀照俗人添置什物,修補房舍,並監督寺中比丘的行為。寺中經濟,都由俗人代為管哩,因為比丘戒規定不准捉持金銀財寶。

「得屋」在佛寺中具有很高的權力,僧人進出,一般的獎勵和處罰,都由「得屋」決定。年級過高或生病時,可以請人代理,代理僧在緬語中稱為「代宇」。

緬甸僧侶的日常生活,保存了很多原始僧團的制度。如身著袈裟,日常不離,托缽行化,過午不食,黑月白月誦戒,雨季結夏安居等。

現在緬甸佛教分為三大派:善法派(Thudhamma)、瑞景派(shwegyin)、門派(Dvāra)。三派在教義和修行方面完全相同,僅在一些不重要的戒規上有寬嚴的不同,善法派較寬,瑞景派較嚴,門派最嚴。善法派歷史最悠久,人數最多,大約有六萬五千人,允許使用雨傘和拖鞋,允許咀嚼檳榔或蒟醬葉子,允許吸菸,在背誦經典的時候允許搧扇子。瑞景派是十九世紀出現的一個派別,瑞景是一個地方的名字,這派僧眾人不多,約有一萬人,這派的戒律是不允許下午咀嚼檳榔或者蒟醬的葉子,不許吸菸。門派是使用巴利語的身們(Kāyadvāra)、語門(Vācidvāra)、意門(Manodvāra),即身行、語行和意行。這派人數最少,約有五千人。林居派屬於善法派的一個小派別,採取以坐禪為主的修行方針。這三大派又分出很多小派別,公元一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國家恢復法律與秩序委員會」主席蘇貌簽發的《緬甸僧侶組織法》明確規定九派僧侶有權遵守本派的戒律。政府不希望再出現新的派別,鼓勵各派的聯合,《組織法》第二章規定:「本法第五條中所列僧侶派別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進行派與派之間的聯合。」第三章規定:「不允許成立或分裂出新的派系。除在某個相關僧侶大主席團領導下的佛教團體的律法宣講師協會、主席團僧侶協會、接受上座部佛經口試或者筆試的僧侶組織之外,不允許另組不接受相關僧侶主席團領導的僧侶組織。不論何人都不允許從事分裂各級僧侶組織的組織、挑撥、演講和寫作宣傳活動。」《組織法》第一章明確規定:「上座布佛教教義是指從第一次結集到第六次結集的六次結集中所通過的包括巴利語經典、偈頌和註解在內的三藏。」關於「結集」的問題,北傳佛教與南傳佛教有不同意見,《組織法》規定的「六次結集」,北傳佛教並不同意。

在緬甸,各派的對立現象比較明顯,瑞景派的比丘不願和善法派的比丘一起吃飯,門派的比丘認為其他宗派的僧侶全部墮落,不與其他派別的比丘共同居住,閉居在自派本山,孤立地過著嚴格的戒律生活。因為各派之間存在著嚴重的對立現象,所以各派之間難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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