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作家事件」沉寂月餘,今天突然看到「後續報導」,事主二人握手言和,既往不咎。之前的受害者還在自己的新聞台寫了篇文章,照他的說法,這叫「Happy Ending」,但看在我的眼裡,卻很心寒。

他們二人恩怨已了,那很好,可是「大作家」的惡習卻像個範本一樣留在那裡,彷彿鼓勵所有有志往寫作發展的人,都不妨像他四處「參考」,然後出書賣錢。TVBS新聞用了「誤用」二字,「大作家」自己則用了更溫和的「引用」一詞,好像之前只是脣齒上的挑釁,現在大家是在為之前的無禮和解。

我實在多管閒事,事主自己放過「大作家」是他家的事,但我還是要說,那就是抄襲。也許她改了幾個字,也許她轉了人稱,但裡頭的文意完全沒有改變,還大大咧咧當成自己的文章。要說引用,好歹文前文後加個引號,還得在前面套一個「某某人說」,讓讀者知道這不是自己所出。用這種文字障模糊觀者的認知,顛倒是非,讓台灣對這種抄襲當成是理所當然,教壞其他人,「大作家」活脫在造孽,而事主的記者是幫兇。

我不知道「大作家」的引用概念是什麼,我不相信她只是聽一聽就可以一字不誤的寫上去,一定有篇好好的文章讓她「引用」,只是文章不幸出自於一個有名有姓的記者之手,還不小心被他自己「訂正」出來。今天如果追不到原作者是誰,也沒有好事者拿著原文指證歷歷,是不是就可以任憑「大作家」「引用」成自己的文章?這種情況說「抄襲」都嫌太好聽,我甚至認為這應該是「剽竊」。倘使「大作家」如斯是「引用」,那草莓的〈奇文共賞〉豈不是對「引用者」過於苛刻?兩相比較之下,我覺得「大作家」沒有好到哪裡去啊。

一如草莓所言,我不用到國外,學校老師就諄諄告誡,嚴禁我們抄襲。學期被當掉事小,不小心讓原作者看到了,有心要打官司,一輩子也打不完,而且招來渾身臭名,斷送自己信譽與未來,百害而無一利。我們這種沒什麼利益可言的學術圈尚且如此,更何況還是要拿去賣錢的,簡直就是最糟糕的示範。台灣學生喜歡東抄西抄,整篇拷貝網路文章去交報告早就是常態,可是連素有名氣的作家也幹這種勾當,還印成書賣錢,我真不知道是沒有道德觀念還是無知。

我在這裡嚷嚷,也只會被人說是沒事找事,但我還是要鄭重說明,「引用」絕對不是大作家所言,請不要把「引用」跟「抄襲」混為一談。是說會到我這個網誌並留言的大概都不會去買那位「大作家」的書,否則我還真想鼓吹抵制她那些抄襲而來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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